防爆配電箱適用范圍
1.適用于1區、2區危險場所。
2.適用于ⅡA、ⅡB、IIC類爆炸性氣體環境,
3.適用于可燃性粉塵環境20區、21區、22區;
3.適用于爆炸性氣體混合溫度:T1~T6;
4.廣泛用于石油開采、化工、*等危險環境及海洋石油平臺、油輪等危險場所工作及場景照明之用。
5.注:要求IIC類或戶外使用時請注明
防爆配電箱適用范圍組別含義
1.1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的劃分
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按各自的標準劃分爆炸危險區域。我國根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將爆炸性氣體環境分為O區、1區和2區。(與IEC電工委員會*)
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1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0區一般只存在于密封的容器,貯罐等內部氣體空間,在實際設計過程中1區也很少存在,大多數情況屬于2區。
防爆配電箱防爆電器設備分為二類:
Ⅰ類煤礦井下用電氣設備
Ⅱ類除礦井以外的場合使用的電氣設備
1.3Ⅱ類電氣設備,按其適用于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大試驗安全間隙或小點燃電流比,分為ⅡA,ⅡB,ⅡC三類;并按其高表面溫度分為T1-T6六組。